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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1民初1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谢金立与魏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金立,魏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1879号申请人:谢金立,男,196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魏欢,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现住安徽省砀山县,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御都星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321000006523。负责人:范景志,该公司经理。原告谢金立与被告魏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谢金立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魏欢所有的皖L×××××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谢金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魏欢所有的皖L×××××号轻型普通货车扣押至砀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期限至2019年5月24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本裁定不停止执行。审判员  刘存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