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0482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吴明强与樊振平、高良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明强,樊振平,高良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482执281号申请执行人吴明强,男,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执行人樊振平,男,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执行人高良梅,女,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关于吴明强申请执行樊振平、高良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16)苏04民终34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樊振平、高良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吴明强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7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3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由被告樊振平负担。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被告樊振平、高良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吴明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樊振平、高良梅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和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樊振平、高良梅负债较多,本区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在高良梅名下银行存款11480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17年1月1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根据被执行人的不履行情况,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2017年4月25日协同申请执行人寻找被执行人,并召集双方协商,达成了延期还款和解协议。嗣后,本院向其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认可被执行人樊振平、高良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吴明强认可被执行人樊振平、高良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4民终3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莘 祥代理审判员  杜宏亮代理审判员  朱庆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执 行 员  赵留青书 记 员  王 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