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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林兆祥、林凤枝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兆祥,林凤枝,林鑫伟,林色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823号申请执行人:林兆祥,男,195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执行人:林凤枝,女,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执行人:林鑫伟,男,199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执行人:林色玉,女,199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申请执行人林兆祥与被执行人林凤枝、林鑫伟、林色玉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林兆祥申请执行人民币37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林凤枝、林鑫伟、林色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而决定对林凤枝、林鑫伟、林色玉各罚款500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我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少静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