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3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曾宪德与谌海鹏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宪德,谌海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3执729号申请执行人曾宪德,男,194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东坪镇。被执行人谌海鹏,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东坪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宪德与被执行人谌海鹏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解并履行完毕。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阮碧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和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