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2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上海闵行南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维固工程实业有限公司、陈明中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闵行南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维固工程实业有限公司,陈明中,钟霞,黄坤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280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闵行南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上海维固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陈明中,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钟霞,女,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被执行人黄坤耀,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执26961号民事判决,在执行上海闵行南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维固工程实业有限公司、陈明中、钟霞、黄坤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上海维固工程实业有限公司、陈明中、钟霞、黄坤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除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维固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牌照号码为沪DTXX**的机动车一辆并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坤耀名下的拍照号码为沪JCXX**的机动车一辆外,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限高、曝光名单,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6)沪0112执2696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海斌审判员 徐 强审判员 彭 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二猛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