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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刑更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平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平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刑更837号罪犯刘平,女,1956年4月15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长沙市人,现在湖南省看守所服刑。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4日以(2013)天刑初字第429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刘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判决生效后,该犯不服,提出申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4)长中刑再终字第00422号刑事判决,申诉人刘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14年2月8日至2019年5月5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看守所于2017年5月1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刘平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于2017年5月2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赃款已退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社区调查建议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平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9年5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 显 雄
 
 
 
 
 审 判 员 旷 学 瑛
 
 
 
 
 代理审判员 廖 雯 娜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苏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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