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3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向阳与周志新、刘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向阳,周志新,刘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3民初417号原告:王向阳,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住奎屯市。被告:周志新,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住奎屯市。被告:刘莉,女,1978年2月19日出生,住奎屯市。原告王向阳与被告周志新、刘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向阳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向阳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向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70元,由原告王向阳负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甜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