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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2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玉凤与重庆市沙坪坝区童家桥贸易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凤,重庆市沙坪坝区童家桥贸易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2884号原告:王玉凤,女,194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兵,重庆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童家桥贸易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壮志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陈庆雄,职务不详。原告王玉凤与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童家桥贸易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审理中,双方申请庭外和解三个月。原告王玉凤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凤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王玉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玉凤负担。审判员  罗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龙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