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4财保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谢银鑫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银鑫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4财保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正安县鸿泰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凤仪镇城南新天。法定代表人:张林山。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祥群。被申请人:谢银鑫,男,198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正安县鸿泰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谢银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黔0324财保6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谢银鑫存放于正安县勇拓物流货运部的三件乐园投影设备。正安县鸿泰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正安县鸿泰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被申请人已返还定金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谢银鑫存放于正安县勇拓物流货运部的三件乐园投影设备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纪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车登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