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0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延芬与惠纬国、冯渊、陈峰峰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延芬,惠纬国,冯渊,陈峰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0执56号申请执行人李延芬,女,汉族,1962年2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惠纬国,男,汉族,1963年10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冯渊,男,汉族,1983年12月15月出生。被执行人陈峰峰,男,汉族,1982年3月1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李延芬与惠纬国、冯渊、陈峰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2016)陕0830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祖庆审判员 韩斌宏执行员 刘海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