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杨某1与杨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1民初1060号原告:杨某1,女,1973年4月26日生,汉族。被告:杨某2,男,1975年1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1与被告杨某2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1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1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1负担。审判员 王留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群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