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执5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利、张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利,张淑龙,赵海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5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利,男,1992年4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被执行人张淑龙,男,1980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被执行人赵海磊,男,1981年8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申请执行人张利与被执行人张淑龙、赵海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49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49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慕宗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