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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3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张某、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张某,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3147号原告:韩某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平。被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甲,男。被告:张某,女。被告:张某乙,女。被告:张某丙,女。原告韩文芳诉被告张某某、张某甲、张某、张某乙、张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垚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