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3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张某、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张某,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3147号原告:韩某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平。被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甲,男。被告:张某,女。被告:张某乙,女。被告:张某丙,女。原告韩文芳诉被告张某某、张某甲、张某、张某乙、张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垚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