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庆丰申请执行青海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庆丰,青海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2执319号申请人郭庆丰,男,汉族,1965年8月3日出生,住西宁市世纪花园。被执行人青海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法定代表人徐国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郭庆丰申请执行青海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青01民终13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海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郭庆丰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青民申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青01民终1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青01民终1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毅审判员 钱素霞审判员 顾植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渴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