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民初1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马继云与陶玉发、济宁市兖州区裕发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继云,陶玉发,济宁市兖州区裕发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1738号原告:马继云,女,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被告:陶玉发,男,195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被告:济宁市兖州区裕发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新世纪路南路。法定代表人:陶玉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继云与被告陶玉发、济宁市兖州区裕发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庭下协商并履行完毕,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法院提出书面撤回起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继云撤回对被告陶玉发、济宁市兖州区裕发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广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 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