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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民初1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马继云与陶玉发、济宁市兖州区裕发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继云,陶玉发,济宁市兖州区裕发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1738号原告:马继云,女,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被告:陶玉发,男,195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被告:济宁市兖州区裕发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新世纪路南路。法定代表人:陶玉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继云与被告陶玉发、济宁市兖州区裕发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庭下协商并履行完毕,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法院提出书面撤回起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继云撤回对被告陶玉发、济宁市兖州区裕发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广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 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