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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执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王福库、林喜广与梅河口市营胜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库,林喜广,梅河口营胜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1243号申请执行人王福库,男,195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梅河口市。申请执行人林喜广,男,195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执行人梅河口营胜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梅河口市。法定代表人宋庆山,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福库、林喜广与被执行人梅河口市营胜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梅河口营胜矿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晓军审判员  马万德审判员  隋亚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