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03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03民初254号原告:赵某某,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被告:李某某,女,199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4日立案。赵某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某某以与李某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0元,减半收取计1730元,由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巩文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