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603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03民初254号原告:赵某某,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被告:李某某,女,199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4日立案。赵某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某某以与李某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0元,减半收取计1730元,由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巩文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