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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5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邓永杰与李洪标、梁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永杰,李洪标,梁雪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5554号原告:邓永杰,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珊,系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洪标,男,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梁雪萍,女,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永杰诉被告李洪标、梁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永杰撤诉处理。审判长  梁春燕审判员  伍执娟审判员  邝 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康梨书记员  韦 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