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5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邓永杰与李洪标、梁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永杰,李洪标,梁雪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5554号原告:邓永杰,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珊,系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洪标,男,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梁雪萍,女,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永杰诉被告李洪标、梁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永杰撤诉处理。审判长 梁春燕审判员 伍执娟审判员 邝 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康梨书记员 韦 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