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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执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秦某、唐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某,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821号申请执行人秦某,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唐某,女,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某与被执行人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唐某有楼房一套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唐丽娟名下位于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西北麻社区5号楼1单元102室楼房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朝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邴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