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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福安市鑫鹏电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福安市鑫鹏电机有限公司,福建省宁德市诚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王绍平,刘秋梅,林润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执197号申请执行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安泰街道斗西路1号福商大厦1-3层。负责人周迪祥,行长。被执行人福安市鑫鹏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秦溪洋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292949-6。法定代表人王绍平。被执行人福建省宁德市诚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北棠兴路凯兴大厦第三层,组织机构代码78450347-3。法定代表人陈鉴明。被执行人王绍平,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刘秋梅,女,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林润生,男,196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福安市鑫鹏电机有限公司、福建省宁德市诚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王绍平、刘秋梅、林润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厦门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的厦仲裁2017007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20170073号裁决书由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福安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吴 杰审判员 张景华审判员 张宗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丽椿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