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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周村分局、淄博联沃不锈钢管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周村分局,淄博联沃不锈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306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周村分局,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东路市民之家。法定代表人姚长福,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忠、段海燕,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周村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淄博联沃不锈钢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0779843435,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新华大路1888号。法定代表人于卫东,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滨,淄博联沃不锈钢管有限公司副经理。申请执行人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周村分局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周环罚字(2016)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周村分局作出的周环罚字(2016)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并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周村分局称,2016年8月12日,对被执行人淄博联沃不锈钢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查明该公司不锈钢加工项目与环评批复不一致,擅自增加喷砂和酸洗工艺,并且群众投诉酸洗工艺中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厂区内废井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执行人淄博联沃不锈钢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五十万元。2016年8月29日,申请执行人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周村分局向被执行人淄博联沃不锈钢管有限公司送达了周环罚字(2016)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淄博联沃不锈钢管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要求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罚款五十万元,加处罚款五十万元。被执行人淄博联沃不锈钢管有限公司辩称,对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罚款无异议。违法行为已整改,现公司经济困难,暂无力缴纳。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周村分局作出的周环罚字(2016)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法律依据以及程序方面合法。被执行人淄博联沃不锈钢管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履行义务,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周村分局作出的周环罚字(2016)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周村分局作出的周环罚字(2016)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孙伯钧审 判 员  郑 曼人民陪审员  李建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