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刑终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远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远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终404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远东,男,1987年9月9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远东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渝0106刑初4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远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将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甲基苯丙胺类毒品0.49克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孙远东不服,提出上诉。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远东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孙远东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0.49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孙远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孙远东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远东撤回上诉。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6刑初43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艳审判员 陈其琨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俊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