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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肖为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肖为同,李清华,肖常猛,陈克美,肖常军,陆慧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东风路32号,组织机构代码86398483-4。负责人:万磊,行长。委托代理人:毕吉文,员工。被执行人:肖为同,男,195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李清华,女,195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肖常猛,男,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陈克美,女,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肖常军,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陆慧敏,女,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与被执行人肖为同、李清华、肖常猛、陈克美、肖常军、陆慧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0211执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书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