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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民初1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鲁山县海悦商贸有限公司与赵晓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山县海悦商贸有限公司,赵晓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23民初1917号原告:鲁山县海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鲁阳镇东关转盘南2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396483212U。法定代表人:张亚旭,鲁山县海悦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二振,河南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志勇,河南厚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晓彬,又名赵小妮,女,汉族,1990年4月16日出生,户籍地鲁山县,现住鲁山县。原告鲁山县海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晓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山县海悦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二振、梁志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晓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鲁山县海悦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赵晓彬偿还原告货款108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赵晓彬经营一家超市,原告公司系超市供货商。2014年-2016年期间,被告超市需要进购酒水,遂联系原告供货,原告于2014年8月18日、2015年5月25日、2015年8月24日分三次向被告提供货物共计1084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上述款项,被告拒不偿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被告赵晓彬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鲁山县海悦商贸有限公司系超市供货商,被告赵晓彬经营一家超市。因被告超市需要进购酒水,联系原告送货,原告分别于2014年8月18日、2015年5月25日、2015年8月24日分三次向被告提供货物共计10840元,其中2014年8月18日送货4200元,供货单上写明“未付款”,赵小妮在供货单上签字确认;2015年5月25日,原告给被告提供货物4640元,被告赵小妮给原告出具了欠条,该欠条载明:“今欠海悦商行货款肆仟陆佰肆拾元整。”;2015年8月24日送货2560元,供货单上标注“小付470元,下欠2000元”,赵小妮在供货单上签字确认。以上共计欠款1084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支付货款,遂引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持有赵晓彬签字确认的供货清单及欠条主张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予以确认。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原告应当及时交付货物,被告应当依约支付款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因此,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10840元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晓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晓彬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鲁山县海悦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8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被告赵晓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海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铁晓璐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