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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四平维克斯天成热工设备有限公司与新疆锡能八潍锅炉安装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平维克斯天成热工设备有限公司,新疆锡能八潍锅炉安装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四平维克斯天成热工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海军,总经理。被执行人新疆锡能八潍锅炉安装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四平维克斯天成热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锡能八潍锅炉安装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452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在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后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余款及利息并同意结案。现申请执行人已经收到全部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6)吉0303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东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