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5执字第12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张文强与陈广、高喜悦、段世连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强,陈广,高喜悦,段会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25执字第12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张文强,男,2002年10月24日出生,学生,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被执行人陈广,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被执行人高喜悦,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被执行人段会鑫,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林口县林人民法院(2016)黑1025民初字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广、高喜悦、段会鑫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陈广及陈广妻子张学艳的银行存款扣划,给付部分赔偿款,被执行人高喜悦与段会鑫外出打工,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口县人民法院(2016)黑1025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福东审 判 员 张守业人民陪审员 徐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