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执2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四川省广汉市油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四川省广汉市油脂有限公司,丽江清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龙,钟吉英,彭雪,肖平华,钟吉清,肖青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执2046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现更名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都南路3号附1-4号。负责人梁川,行长。被执行人四川省广汉市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向阳经济开发区(张华村)。法定代表人张晓林。被执行人丽江清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江市古城区吉祥上居19号。法定代表人肖伟。被执行人彭龙,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钟吉英,女,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彭雪,女,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肖平华,男,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钟吉清,女,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肖青梅,女,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2月0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广汉市油脂有限公司、丽江清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龙、钟吉英、彭雪、肖平华、钟吉清、肖青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0086183.67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债务,时间至2019年12月30日。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分期履行债务),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为20086183.67元。被执行人四川省广汉市油脂有限公司、丽江清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龙、钟吉英、彭雪、肖平华、钟吉清、肖青梅尚欠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现更名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8317175元。二、终结本院(2016)川01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拥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