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9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贾永安与孔令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永安,孔令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9执182号申请执行人贾永安,男。被执行人孔令国,男。贾永安与孔令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陕0829民初29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孔令国于2017年4月30日之前清偿贾永安借款2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2日算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孔令国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孔令国未按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贾永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孔令国未主动履行义务,经申请人贾永安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依法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孔令国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堡县支行的工资存款,因该工资存款分期向申请人贾永安偿还,故贾永安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9执182号民事案件的执行。案件执行费3350元,由孔令国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拴成审 判 员 张探成代理审判员 周学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霍亚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