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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执3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肖强与被执行人王知君、邱维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肖强,王知君,邱维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3045号申请执行人:任肖强,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王知君,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邱维泉,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任肖强与被执行人王知君、邱维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任肖强以本院(2017)鲁0683民再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邱维泉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邱维泉的银行存款1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英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