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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刑终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建国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建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终464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建国,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小学文化,家住义乌市。2013年10月2日因盗窃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4年5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7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7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盗窃于2016年12月1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4月14日经义乌市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押义乌市看守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建国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7)浙0782刑初87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吴建国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吴建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建国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吴建国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建国撤回上诉。义乌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2刑初87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曜审 判 员  曹益军审 判 员  唐 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钱争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