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3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周后云、陈阳英与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后云,陈阳英,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3369号原告:周后云,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原告:陈阳英,女,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原告周后云、陈阳英与被告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后云、陈阳英起诉时被告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周 卫人民审判员 李玉华人民审判员 张光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曾文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