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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4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县支行与彭水浩、李利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县支行,彭水浩,李利平,彭剑辉,吴勋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24执2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县支行,住所地:惠州市龙门县迎宾大道汇龙小区。负责人:朱建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熹煜,广东八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泽鹏,广东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彭水浩,男,1983年0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龙门县。被执行人:李利平,女,1983年0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龙门县。被执行人:彭剑辉,男,1973年0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龙门县。被执行人:吴勋谊,男,1984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住龙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县支行与被执行彭水浩、李利平、彭剑辉、吴勋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签订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旭华审判员  梁敬科审判员  龙海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赖李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