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民初5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李巧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李巧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4民初5057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负责人:张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心东、戴利南,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巧,男,汉族,1987年8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雷州市。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李巧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利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信用卡,卡号为:62×××43。被告在使用该卡过程中发生透支欠款并逾期严重,截至2016年11月10日欠款金��已达125298.66元。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清偿。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89603.27元、利息、滞纳金(暂计至2016年11月10日的利息为10628.02元、滞纳金为25067.37元,从2016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无答辩,无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并表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申请表所附的《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约定:乙方(招商银行信用卡申领人)的当期非现金交易自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自��方(原告)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甲方按月计收复利;以信用卡办理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由预借现金交易发生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甲方按月计收复利;预借现金的起息日为预借现金交易发生日;乙方超过账户信用额度用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超过额度用款部分自甲方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收的利息;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含)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如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应按约定支付循环信用利息外,还应支付滞纳;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以下部分金额之总和:信用卡账户所有一般交易的百分之十,账户内所有未结清的分期交易单期金额的百分之百,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账户信用额度使用的全部款项,所有的费用和利息。原告经审查后发给被告信用卡,卡号为62×××43。该卡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透支,截至2016年11月10日,共发生透支125298.66元(其中本金89603.27元、利息10628.02元、滞纳金25067.37元)。另查明,2016年4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规定了从2017年1月1日起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费方式和标准,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及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等。本院认为,原告系商业银行,具有信用卡业务经营资格。信用卡是原告向社会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先消费后还款的特点,被告使用信用卡出现透支后,即与原告产生借贷关系。由于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时明确表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因此,被告在透支后未按协议约定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原告现要求被告偿还透支本金及按照《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的规定计付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和滞纳金,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自2017年1月1日起的利息、还款违约金可以参照《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订明的利息和滞纳金标准计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巧在本判���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89603.27元及利息、滞纳金、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6年11月10日的利息为10628.02元、滞纳金为25067.37元;从2016年11月11日起至同年31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从2017年1月1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还款违约金,分别参照《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订明的利息和滞纳金标准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06元,由被告李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望成人民陪审员 唐玉文人民陪审员 张友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凌小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