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521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胡秀云、李金海等与当涂县民政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秀云,李金海,当涂县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皖0521行初13号原告:胡秀云,女,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原告:李金海,男,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二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徐茂荣,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当涂县民政局,住所地当涂县姑孰镇黄池路259号。法定代表人:任和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蓬,该局社会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原告胡秀云、李金海因要求确认被告当涂县民政局于2004年3月17日为其二人作出的结婚登记无效,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胡秀云、李金海及二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徐茂荣,被告委托代理人孙蓬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秀云、李金海诉称:2004年3月17日,胡秀云与李金海到当涂县民政局申请登记结婚。因胡秀云当时未满20周岁,故提供了虚假的身份信息。当涂县民政局依据该虚假的身份信息为胡秀云与李金海办理了结婚登记,缺乏真实性与合法性。综上,具状诉请确认当涂县民政局于2004年3月17日为胡秀云与李金海所作的结婚登记行为无效。胡秀云、李金海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两原告真实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二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适合及胡秀云的真实身份信息;2.胡秀云在被告处登记结婚时提供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宁国市汪溪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各一份,证明胡秀云登记结婚时向当涂县民政局提供了虚假的身份信息;3.两原告的结婚证(第01573号)复印件一份,证明结婚证上胡秀云的身份证号码和出生日期是虚假的。当涂县民政局辩称:两原告自愿到我处申请结婚登记,但提供了虚假的身份信息,我方只进行形式审查,我方认为该婚姻登记是符合程序的,故该婚姻登记有效。当涂县民政局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结婚审查登记表复印件一份、两原告申请结婚登记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涂县民政局为两原告办理结婚登记符合法律程序,该结婚登记合法有效。经庭审质证,当涂县民政局对胡秀云、李金海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两原告是自愿申请登记结婚,当涂县民政局为其办理的结婚登记合法有效。胡秀云、李金海对当涂县民政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胡秀云在登记结婚时未满20周岁,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结婚登记的法定条件,故该结婚登记应为无效。根据以上举证质证情况,结合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2004年3月17日,胡秀云、李金海到当涂县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当涂县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在审查了登记双方的相关材料后,认为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即为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颁发了皖马当结字第01573号结婚证。结婚证上女方信息为“姓名胡秀云,性别女,身份证件号342502198302121524”。后经公安机关查询,无“姓名胡秀云,身份证号码342502198302121524”的人口信息。胡秀云系伪造身份信息与李金海申请登记结婚。本院认为:胡秀云提供伪造的身份证件,向婚姻登记机关隐瞒了真实情况,骗取了结婚登记,故此婚姻登记行为缺乏客观事实基础,应为无效。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当涂县民政局2004年3月17日为原告胡秀云、李金海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无效(结婚证号为皖马当结字第01573号)。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秀云、李金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戎先龙代理审判员  王方竹人民陪审员  周忠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露璐附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做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