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4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刘帅申请胡军勇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帅,胡军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4执86号申请执行人:刘帅,男,1977年1月6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胡军勇,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住址庆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帅与被执行人胡军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继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焦德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