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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01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连成与王丽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连成,王丽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01执383号申请执行人王连成,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王丽昆,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王连成与王丽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连成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2201执3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苏日塔拉图审判员 王 媛 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 晓 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