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1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连成与王丽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连成,王丽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01执383号申请执行人王连成,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王丽昆,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王连成与王丽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连成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2201执3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苏日塔拉图审判员 王 媛 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 晓 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