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501执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廖福美与邓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福美,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501执保34号申请人:廖福美,女,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博乐市。被申请人:邓华,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博乐市。申请人廖福美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邓华价值450000元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廖福美以夫妻共有的姜锐名下位于北京路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廖福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邓华价值45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250元,由申请人廖福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康子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文亮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