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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3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青海省循化县谢坑铜金矿与杨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海省循化县谢坑铜金矿,杨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3执354号申请执行人:青海省循化县谢坑铜金矿。被执行人:杨云,男,彝族。申请执行人青海省循化县谢坑铜金矿与被执行人杨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6)青0103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云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云给付申请执行人青海省循化县谢坑铜金矿借款94045元、案件受理费2151元、公告费60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1352元,合计9814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下落不明,申请人青海省循化县谢坑铜金矿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青0103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顾锡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冶金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