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岳某某与宁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某某,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98号申请执行人:岳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宁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旬邑县张洪镇某村,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宁某某(2017)陕0429执98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6)陕0429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强制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该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 革审判员 马 军审判员 赵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库浩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