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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民初1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南晶鑫网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荣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晶鑫网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荣华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4民初1647号原告:河南晶鑫网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沙北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马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勤,沈丘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荣华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华阳路西。法定代表人:陈加荣,总经理。原告河南晶鑫网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荣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晶鑫网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荣华纸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南晶鑫网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426848.52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加工生产聚酯网企业,被告系造纸企业,双方有长期业务来往。原告应被告的要求,为其加工定做各种聚酯网,截止到2017年1月25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26848.52元,经多次催要无果特提起诉讼,判如所请。被告山东荣华纸业有限公司答辩。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及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事实:原告系加工生产聚酯网企业,被告系造纸企业,双方有长期业务来往。原告应被告的要求,为其加工定做被告所要求型号的聚酯网,截止到2017年1月9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26848.52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为被告定做聚酯网并发货有发货单予以佐证。往来对账单中显示,截止到2017年1月9日被告山东荣华纸业有限公司欠原告河南晶鑫网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26848.52元,且有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加荣的确认,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确认欠原告货款数额后,仍然未向原告支付货款,显属违约行为,除应立即支付货款外,还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欠款数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荣华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晶鑫网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26848.52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履行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欠款数的日万分之五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52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山东荣华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乔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赛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