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民初2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2513乔正梅与徐荣林、唐小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正梅,徐荣林,唐小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84民初2513号原告:乔正梅,女,1977年2月1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展兴干,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荣林,男,1979年1月30日生,汉族,住高邮市。被告:唐小五,女,1978年5月18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址同上,系徐荣林之妻。原告乔正梅与被告徐荣林、唐小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正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荣林、唐小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正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28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3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徐荣林因经营所需于2015年2月6日,向原告借款28万元,并立借据一份,书面承诺每月还款1还款元。被告徐荣林立据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一直未还款;被告唐小五与被告徐荣林系夫妻关系,本案所涉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两被告未答辩和举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徐荣林因经营所需,于2012年向原告借款33万元,因其一直未还款,2015年2月6日,原告与被告徐荣林协商后,原告自愿放弃5万元,仅要求被告徐荣林归还28万元,被告徐荣林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据1份,借据上约定每月归还1万元,未约定利息。被告徐荣林在立据后,于2015年年底给付1万元,余款27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一直未给付;被告唐小五与被告徐荣林系夫妻关系,本案所涉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前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据、谈话录音光盘及文字整理材料、短信截图、结婚登记档案各一份予以证明。由于被告徐荣林、唐小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其所举证据予以采信,据此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徐荣林向原告借款未还,依法应承担本案纠纷的过错责任;被告唐小五与被告徐荣林系夫妻关系,本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本案所涉债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荣林、唐小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乔正梅借款27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3月6日起,按处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超出上述范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920元,合计4670元,由原告承担170元,由被告徐荣林、唐小五共同承担45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翁玲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