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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3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徐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23刑初5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震,男,199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现住广东省丰顺县。2017年4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丰顺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丰顺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刑诉[20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丰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海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丰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徐震喝酒后驾驶粤B×××××马自达小汽车从丰顺县汤坑镇千江酒店往鹏泰广场行驶,行至汤坑镇黄埔桥头红绿灯处,在等绿灯转换过程中,因酒意在驾驶座上趴着方向盘睡着了,后被民警唤醒。经鉴定,从徐震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0.6mg/100ml,案发时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震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提出对被告人徐震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处罚金,并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诉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出示、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人郭某1、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梅市)公(司)鉴(化)字[2017]03028号理化检验报告,酒精含量测试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保险信息,丰顺县公安局城南警务中队出具的出警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前科查询证明,被告人徐震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徐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震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徐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自觉接受了财产刑的处罚,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震提出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徐震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处罚金,并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的事实、情节,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被告人徐震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庆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妙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