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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执恢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达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达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恢124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中专文化,金川集团公司某校退休教师。申请执行人达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武威市人,高中文化,金昌某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大学文化,永昌县某中学教师。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甘肃永昌县人,大学文化,永昌县某中学教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某、达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某于2017年5月22日偿还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借款10000元,被执行人吴某某于2017年5月22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及诉讼费18931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02民初8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发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邱进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