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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1执3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某1、吴某赡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1,吴某,张某2,张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1执3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某1,男,193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吴某(申请执行人张某1之妻),女,193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被执行人:张某2,女,195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张某3,女,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执行张某1、吴某与被执行人张某2、张某3赡养费纠纷二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某2、张某3已经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0民终172号、219号二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曲言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