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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民终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金春姬与被上诉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东城银座支行、金京学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春姬,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东城银座支行,金京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民终9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春姬,女,1947年11月25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义,黑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东城银座支行,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银座尚品商场一层商服40号。负责人刘继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姜玉辉,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京学,男,2008年5月13日出生,朝鲜族。上诉人金春姬因与被上诉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东城银座支行、金京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黑0691民初27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金京学为未成年人,一审法院应通知将其母亲梁力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出庭参加诉讼。因一审法院遗漏了必要的诉讼参加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黑0691民初270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785元,退还上诉人金春姬。审判长 边 坤审判员 于志友审判员 赵 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军志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7年5月25日10时00分地点:民一庭办公室合议庭成员:审判长边坤、审判员赵楠、于志友案件主审人:赵楠书记员:李军志评议内容:上诉人金春姬因与被上诉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东城银座支行、金京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主审人边坤:被上诉人金京学为未成年人,一审法院应通知将其母亲梁力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出庭参加诉讼。因一审法院遗漏了必要的诉讼参加人,裁定撤销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黑0691民初2705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785元,退还上诉人金春姬。于志友:被上诉人金京学为未成年人,一审法院应通知将其母亲梁力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出庭参加诉讼。因一审法院遗漏了必要的诉讼参加人,裁定撤销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黑0691民初2705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785元,退还上诉人金春姬。赵楠:被上诉人金京学为未成年人,一审法院应通知将其母亲梁力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出庭参加诉讼。因一审法院遗漏了必要的诉讼参加人,裁定撤销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黑0691民初2705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785元,退还上诉人金春姬。合议庭意见:裁定撤销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黑0691民初2705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785元,退还上诉人金春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