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8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黄喜华、黄佐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喜华,黄佐荣,黄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8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黄喜华,男,壮族,1956年4月25日出生,住南宁市邕宁区。被执行人黄佐荣,男,壮族,1967年7月10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被执行人黄丽华,女,壮族,1965年8月15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本院于2016年2月4日作出(2015)良执字第172-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黄佐荣名下位于大沙田开发区第8区房产(桂房证字第××号)及土地使用权(宗地号:1351)。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时机未成就,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黄喜华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同时撤销(2014)良民一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并要求解除对黄佐荣上述房地产的查封。经审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黄喜华的上述申请予以认可,并以(2017)桂0108执恢20号案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黄佐荣名下位于大沙田开发区第8区房产(桂房证字第××号)及土地使用权(宗地号:1351)的查封。二、(2014)良民一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石贤审 判 员 廖思养代理审判员 谢富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陆文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