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财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毕艳华与王娟娟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毕艳华,毕艳华被被申请人王娟娟驾驶的明鑫牌电动三轮车撞击,王娟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财保225号申请人毕艳华,女,1978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申请人王娟娟,女,1992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申请人毕艳华被被申请人王娟娟驾驶的明鑫牌电动三轮车撞击,致其受伤。为防止被申请人王娟娟转移财产,申请人毕艳华于2017年5月25日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娟娟驾驶的明鑫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申请人毕艳华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毕艳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查封被申请人王娟娟驾驶的明鑫牌电动三轮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晓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仇星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