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9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朱小平与四川天泰矿业有限公司沐川县黄丹镇茅草坪化肥用砂岩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平,四川天泰矿业有限公司沐川县黄丹镇茅草坪化肥用砂岩矿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9民初328号原告:朱小平,男,生于1980年8月27日,住四川省沐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肖斗波,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佳芹,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天泰矿业有限公司沐川县黄丹镇茅草坪化肥用砂岩矿,营业场所:沐川县黄丹镇嘉禾村6组。负责人:姚开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朝友,男,公司办公室主任。原告朱小平与被告四川天泰矿业有限公司沐川县黄丹镇茅草坪化肥用砂岩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过程中,原告朱小平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四川天泰矿业有限公司沐川县黄丹镇茅草坪化肥用砂岩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小平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小平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由原告朱小平负担。审判员 欧显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梦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