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执恢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邵珠杰、董锡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珠杰,董锡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恢491号申请执行人:邵珠杰,男,汉族。被执行人:董锡令,女,汉族。本院在执行邵珠杰与董锡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有查封的财产但在执行期限内查封财产未处置完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再恢复,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艾忠审判员 刘建法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