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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271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方健与徐海军、车进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健,徐海军,车进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271民初474号原告:方健。被告:徐海军。被告:车进帅。原告方健与被告徐海军、车进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海军、车进帅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徐海军偿还借款60000元,由被告车进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8000元、违约利息12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3日,被告徐海军因资金周转需要,经被告车进帅联系、介绍并提供担保,向原告方健借款40000元,在原告将40000元现金交付给被告徐海军后,徐海军给原告立写借条,车进帅在借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双方同时约定:2015年3月1日前还清借款,不按时偿还,承担违约金4000元,并承担违约产生的利息(利息按银行利率4倍计算)。2015年5月18日,被告徐海军又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不按时偿还借款承担违约金4000元,并承担违约产生的利息(利息按银行利率4倍计算)。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原告索要,被告推托不还,之后被告徐海军、车进帅均避而不见,原告遂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承担自借款之日起至开庭之日止的借款逾期利息25000元。被告徐海军、车进帅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证据进行了审核。对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方健提交的2015年2月3日借据,其上载明:今借到方健现金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用于金塔县羊舍养殖周转,借期2015年2月3日至2015年3月2日,借款人保证于2015年3月1日一次性还清借款,若不能按时还清借款,借款人自愿承担违约金4000元,并同时承担违约产生的利息(利息按银行利率的4倍执行),以此为凭。借款人:徐海军,担保人:车进帅。备注:如发生违约,本人愿意将自有车辆以市场价处理,徐海军,2016.2.3;担保人明悉,理解担保责任,自愿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车进帅,2015年2月3日。该借据证实2015年2月3日,被告徐海军因养殖需要向原告方健借款40000元,被告徐海军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事实。2.原告方健提交的2015年5月18日借据,其上载明:今借到方健现金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期2015年5月18日至2015年6月17日,借款人保证在2015年6月17日一次性还清所借款项,若不能按时还清借款,借款人自愿承担违约金4000元,并同时承担违约产生的利息(利息按银行利率的4倍执行),以此为凭。借款人:徐海军,2015.5.18。该借据证实2015年5月18日,被告徐海军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方健借款20000元的事实。3.原告提交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一致性认证书,证实被告徐海军的个人财产状况,该证据与2015年2月3日借据相互印证被告徐海军保证偿还借款的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3日,被告徐海军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方健借款40000元,在原告将40000元现金交付被告徐海军后,被告徐海军给原告立写了借据,被告车进帅亦在借据上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捺印,同时被告徐海军承诺如逾期还款,则承担违约金及违约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徐海军未按约还款,仅分次给付原告利息1000元。2015年5月18日,被告徐海军又向原告借款20000元,徐海军给原告立写了借据,借款到期后被告徐海军未还款。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徐海军索要借款,徐海军推诿不还;原告要求被告车进帅履行连带保证还款责任,被告车进帅拒绝履行。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徐海军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方健借款,徐海军向方健出具的借条及为保证还款交付于方健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一致性认证书相互印证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借款事实,形成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车进帅在徐海军向方健借40000元借款时,书面明确约定与徐海军对该笔债务向方健承担连带责任,与方健之间形成了连带保证责任法律关系,但双方对保证责任期间未做约定,依照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现方健要求车进帅承担保证责任,因原告起诉已经超过保证期间,且原告无证据证实在保证期间内向车进帅主张过权利,故车进帅依法已免除保证责任,对原告要求车进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徐海军做为借款人负有向方健按时还款的义务,方健要求徐海军偿还借款60000元的请求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方健要求徐海军承担借款逾期利息25000元的请求,经核算,该逾期利率未违反民间借贷纠纷中年利率总计不得超过24%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海军、车进帅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综上,方健与徐海军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徐海军应当履行向方健清偿借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徐海军偿还方健借款60000元及逾期利息2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二、驳回方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其他诉讼费600元(公告费),由徐海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桂琴人民陪审员  胡 欣人民陪审员  董雪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华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